(2013)曲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先德、梁瑞莲等与茹淑勋、张铁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茹淑勋,张铁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陈先德。原告梁瑞莲。原告陈业梁。原告陈艳娥。被告茹淑勋。被告张铁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与被告茹淑勋、张铁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庞增刚人民陪审员 魏苗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