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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先德、梁瑞莲等与茹淑勋、张铁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茹淑勋,张铁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陈先德。原告梁瑞莲。原告陈业梁。原告陈艳娥。被告茹淑勋。被告张铁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与被告茹淑勋、张铁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先德、梁瑞莲、陈业梁、陈艳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庞增刚人民陪审员  魏苗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