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02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路龙壁工业城4栋3楼,身份证号码430722000000008948。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黄  燕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练昌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