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5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吉鹏、张荣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吉鹏,张荣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5914-1号原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佩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吉鹏。被告张荣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振伟,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吉鹏、张荣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