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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明全与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全,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蔡明全,男,生于1966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汮,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住安县。被告眭平,男,出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明全诉被告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明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明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富 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泳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