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正义与被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寨支行、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义,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寨支行,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伊川县天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启铭矿冶有限公司,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于正义。委托代理人:钟万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寨支行。负责人:胡爱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慧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涛,董事长。被告: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涛,总经理。被告: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旭,总经理。被告:伊川县天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徽,总经理。被告:伊川县启铭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被告: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卫,男,特别授权(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正义与被告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寨支行、洛阳君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玉雅阁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伊川县天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启铭矿冶有限公司、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正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于正义负担。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