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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欧千房与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千房,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50号申请人欧千房,男。被申请人江胜仁,男。被申请人江志华,男。被申请人江志雄,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千房与被申请人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转移财产,申请人欧千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价值4625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胜仁、江志华、江志雄价值462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