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行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游翠平与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决定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游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审字第31号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代表人王立刚,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赞。委托代理人朱花,科长。被申请人游翠平。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30日对被申请人游翠平作出的海龙卫医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作出的海龙卫医催(2014)17号催告书在海南日报公告时间未到期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游翠平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