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红兵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红兵。委托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蒋垛村。法定代表人缪昌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钱存友,该镇司法科长。原告刘红兵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次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京代理审判员 顾 娜人民陪审员 凌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