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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9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涛、赵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涛,赵颖,邱海英,王虎,李敏,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94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被执行人张涛,无业。被执行人赵颖。被执行人邱海英。被执行人王虎。被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王华。本院执行的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涛、赵颖、邱海英、王虎、李敏、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