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前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陶剑文与吴燕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剑文,吴燕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陶剑文。被告吴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剑文诉被告吴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剑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剑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剑文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溧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