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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金珍诉付家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付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秀英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11日经人介绍结婚,1998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付甲。由于原告与被告性格等方面不和,导致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付甲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付某某每年承担女儿的抚育教育费壹万元到读完大学为止。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复印件)。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证据二、土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证明夫妻双方在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子。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所诉不实;双方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付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王力木门转让经销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的王力木门经销已经转让。证据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一份,证明原告转移财产。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王力木门转让协议是假的,艾某是原告的表叔。对被告的证据二,原告称这是赵某交的保险钱,不是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对���、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后,于199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付甲,现在上高中。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打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可见双方在婚后培养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发生。原、被告双方只要本着对婚姻家庭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互相帮助,彼此和好的可能还是有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