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江明均与毛遗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均,毛遗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江明均,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毛遗才,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江明均诉被告毛遗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明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江明均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