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林香与王丽丽、李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香,王丽丽,李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香。被执行人王丽丽。被执行人李宣。申请执行人陈林香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李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丽、李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林香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0万元从2010年4月30日起、本金70万元从2010年6月13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8%计算;本金30万元从2011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180万元从2012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两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2月1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3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2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志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