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莆田市涵江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莆田市涵江运输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李建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娟、王艳(特别代理),莆田市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莆田市涵江运输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保尾交通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莆田市涵江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愿意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莆田市涵江运输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丽钦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