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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涂基万与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基万,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涂基万,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41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7428-1。法定代表人:邹洪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平,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基万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基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基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基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涂基万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