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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九珍与励红英、陈西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九珍,励红英,陈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5)冀民保字第26号申��人郭九珍,1950年8月6日,女,64岁,冀州市和平路国税胡同。被申请人励红英,女,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被申请人陈西锋,男,住址同上。申请人XXX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