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王晓利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199310355488。委托代理人:张晓将,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310110026。被告:王某乙,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委托代理人:胡建设,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40611002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张晓将,被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光、胡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建房款100000元,同日,原告从中国药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桥支行汇入被告账户80000元。××××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7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12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于婚前向原告索要的建房款,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药都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转入被告银行帐户80000元为建房款。2、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2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已离婚。4、证人孟某、段某出庭证言及书面证言,证明原告为被告偿还建房款80000元。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的房屋于2012年建好,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所述不实,银行汇款80000元系被告个人存款,与原告无关,原告请求无依据,应予驳回。被告王某乙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不是汇款单,为个人业务凭证,系被告个人存款,与原告无关;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言不具有真实性。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与证据4不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12月12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王某乙返还建房款80000元,但其提供的证人当庭均证明原告曾为被告偿还其欠他人的建房款80000元,与原告的陈述、药都银行汇款单的证明目的相互矛盾,原告王某甲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乙收到其建房款,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王某乙返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