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焕巧诉黄进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巧,黄进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焕巧,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被告:黄进卫,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巧诉被告黄进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焕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焕巧负担。审判长 昌俊克陪审员 纪香亭陪审员 张大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