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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孔某某与张家伍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孔某某,张家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家伍,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某、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家伍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