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柏荫与李丹、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荫,李丹,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376号原告王柏荫。委托代理人吴宏成,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无职业。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A座四层。负责人郭军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荫诉被告李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荫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柏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