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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庞东开因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东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并行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东开。委托代理人李卯元,山西煤电集团退休职工。上诉人庞东开因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4)清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庞东开起���请求清徐县人民政府履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在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2014年11月17日给清徐县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书”,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2014)清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茹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