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行立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牟秀君、邸宝燕、邸宝立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秀君,邸宝燕,邸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七行立初字第4号起诉人牟秀君,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起诉人邸宝燕,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起诉人邸宝立,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牟秀君、邸宝燕、邸宝立的起诉状,称1990年12月取得兰城集字(02035-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邸兆军将起诉人房屋两次违法翻建,经过诉讼,法院判决邸兆军的侵权建筑自行处理,土地归还起诉人使用,但邸兆军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2009年、2015年2月两次拆迁中,起诉人多次告知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城关区人民政府邸兆军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并提供证据,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仍与邸兆军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9年11月、2015年2月由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滩尖子村委会与邸兆军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确认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因拆迁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牟秀君、邸宝燕、邸宝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孜审 判 员 李 玮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