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义、孔爱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义,孔爱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05号原告山东可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义。被告孔爱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孔爱伟名下的鲁P×××××号车一辆或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孔爱伟名下的鲁P×××××号车一辆或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