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岑秋元与许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秋元,许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岑秋元。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诚。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岑秋元为与被上诉人许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岑秋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岑秋元的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许诚已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岑秋元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341.00元,减半收取1067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1.00元,减半收取10670.50元,均由上诉人岑秋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宋光亮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