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丹与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丹,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丹。委托代理人:黄海滨,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上诉人胡丹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丹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由上诉人胡丹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胡丹已经预缴,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