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李瑞莹、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李瑞莹,许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沙镇大张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军,主任。被执行人李瑞莹。被执行人许永亮。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李瑞莹、许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瑞莹、许永亮无存款;虽有车辆、房产,但均不是首封,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公司股权只有登记,找不到财产。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李瑞莹、许永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