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赵王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太史桥。法定代表人顾照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