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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肖健民、肖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肖健民,肖松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63-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责人邹剑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肖健民,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松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肖健民、肖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肖健民、肖松明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求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肖健民、肖松明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