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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牌号为湘F×××××二轮摩托车沿S207线从平江县县城往瓮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07线老太平村路段时,撞上行人张某,造成被告人周某甲受伤、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被告人周某甲一直昏迷,直至2015年3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对被告人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等书证;证人贺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