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鸿彦、刘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鸿彦,刘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19号原告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东北侧玉鼎大厦2003A区,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中天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范军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鸿彦。被告刘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鸿彦、刘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祯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