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朝林与XX、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开设在咸阳市渭城区信用社李家寨信用社2704021801201000001571账号上的存款伍万肆仟壹佰陆拾元零玖角陆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