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燕钦与何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金贤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