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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兴、王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杨兴,王飞,杨子都,莫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813号原告: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杨兴。被告:王飞。被告:杨子都。被告:莫霞。原告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兴、王飞、杨子都、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宁波隆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