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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邓太乐与广西南宁侨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太乐,广西南宁侨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邓太乐。委托代理人:梅细扬、郭龙琼,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侨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太乐与被告广西南宁侨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太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0元,由原告邓太乐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14.50元,退回原告邓太乐。审 判 长  傅 强人民陪审员  韦容清人民陪审员  方 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玉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