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章爱辉等开设赌场罪,张某某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章爱辉,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1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9日经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爱辉,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监视据住。2014年12月22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2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章爱辉、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张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章爱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章爱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章爱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章爱辉撤回上诉。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