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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许俊民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俊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30号罪犯许俊民。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许俊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侯秀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维、审判员钟杏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山、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黄志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俊民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俊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记功;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29日交清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社区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俊民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属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控制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俊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