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月凤与林依妹、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月凤,林依妹,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魏月凤,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依妹,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庄勇,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魏月凤与被执行人林依妹、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0月22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庄勇、林依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单元(预备合同备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庄勇、林依妹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不得办理该房屋抵押、转让、典当等任何形式相关手续。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俩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在法定的时限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