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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沈涛与郭清、李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郭清,李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沈涛,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清,英文名:GUOMR.JACKQING,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被告:李碧云,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沈涛与被告郭清、李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涛于2013年9月30日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将该按移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魏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