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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宏伟诉蒋军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伟,蒋军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何宏伟,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军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军清,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安民,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伟诉蒋军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军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宏伟撤回对被告蒋军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后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