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70-1号黄纪宽申请执行磨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纪宽,磨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黄纪宽。被执行人磨雪珍。本院在执行黄纪宽申请执行磨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财政部门,磨雪珍除了每月有1900多元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7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