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德沛,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治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