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严国忠与江阴市美鑫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忠,江阴市美鑫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严国忠,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美鑫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富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钱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忠与被告江阴市美鑫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国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严国忠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