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义国与王三耀、王军、冯拂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国,王三耀,王军,冯拂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009-1号原告:孙义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三耀,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冯拂晓,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国与被告王三耀、王军、冯拂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义国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