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季春利与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956-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56-1号申请执行人季春利,男,1981年3月7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59年11月7日生,蒙古族,职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号*单元***室。关于季春利与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围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军在承德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141000000****)的存款,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围执字第9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军在承德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141000000****)的存款1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军在承德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141000000****)存款的冻结。解除(2014)围执字第95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军在承德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141000000****)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