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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井云、张玉兰与被告姚丙前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井云,张玉兰,姚丙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姚井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张玉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姚振福(系原告之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姚丙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井云、张玉兰与被告姚丙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井云、张玉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井云、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