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崔永刚与丁仲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刚,丁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370-2号申请执行人崔永刚。被执行人丁仲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永刚与被执行人丁仲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4)宣县执字第370-2号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