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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李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李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李峰,男。被告李向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李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亚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