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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14-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朱宏营申请执行杨留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营,杨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421-1号申请执行人朱宏营,男,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西薛庄村1组。被执行人杨留建,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住新郑市文化路文中六巷12号,现住禹州市无粱镇杨寨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留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825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留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2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