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乳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少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