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刚诉被告敦化市吉峰金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敦化市吉峰金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林刚,男,汉族。被告敦化市吉峰金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才进,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刚诉被告敦化市吉峰金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